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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險

問 : 某廠戶投購了一份火險保單,所保物件包括其廠內之機器及生財工具,倘火警發生,保險公司如何釐定其機器損失作出賠償?

答 : 如火險單內無特別條款,則機器之賠償額僅限於重修機器之價錢,減去折舊。假如機器損壞嚴重,不能修理,則賠該機在未發生意外前之市值 (即同等機器之二手價)。但保額若有不足,則賠償會按比例減低。以機器而論,保額應不少於該機器之市值 (即同等機器之二手價)。
此外,任何賠償額均不會超過保單上該投保項目之保額。但若保單有 "replacement value clause" ,而投保額是全新價值的話,則不會減任何折舊。
  

問 : 客戶剛將其樓宇出售予X君,但買賣合約訂明交吉日期是在下一月後,請問客戶所擁有之火險保單現時仍然有效嗎?又X君現時是否已有可保權益為該樓宇投購火險呢?

答 : 客戶雖然已經售出樓宇,但由於尚未交樓,所以他還可以託管人的身份
,負責樓宇的保管,所以其所擁有的火險單仍然有效。而由於X君已購入樓宇,所以樓宇之任何損失均會構成其損失,所以投保權益亦同時存在,可為樓宇投購火險。假如兩者都買了保險,而後來發生火災,那麼兩張保單便會按照比例「分攤原則」(Contribution) 作出賠償了。
  
  
問 : 客戶倘因自己修理電器,而導致發生火警,基本火險單可否保障損失?

答 : 一般香港的火險保單,並沒有限制客戶是不准自己修理電器的,只要証實屬於意外事故,而並非是客戶故意縱火,保險公司是會負責賠償的。但在外國保險單則可能有別,例如加拿大等地有法例限制修理電器的必須為合資格的技工,所以,同類情況在外國則要視乎情況而決定是否受到保障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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